闽侯县214家单位合计4032948平方米屋顶整体20年租赁权
合计403294.8平方米屋顶整体20年租赁权
本项目的开发范围为闽侯县政府部门、医院、学校、其他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等使用单位的建筑屋顶和建筑配套的停车棚屋顶,共涉及共涉及15个镇(街、乡)214家单位,屋顶面积为403294.8㎡,可安装光伏组件总面积约268776.4㎡。从能源资源利用、电力系统供需、项目开发条件以及项目可利用面积和阵列单元排布等方面综合分析,本项目设计总装机容量约为56.44MWp。
闽侯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取得《闽侯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建筑屋顶租赁协议》涉及的屋顶所属建筑产权人授权,并向承租方提供授权的证明文件。确定涉及的屋顶所属建筑物权属清晰,无产权争议,未被法院或相关部门保全、查封,不存在影响承租方建设和运营。
承租方可与闽侯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、各建筑物具体用电方签订《能源管理协议》,与闽侯县供电局签订《购售电协议》。项目电价中自发自用部分由用电单位以国网公布电价的95%与承租方结算。项目电价中余电上网部分由承租人按福建省上网电价与电网结算。
本着能建尽建、应接尽接的原则,力争做到区域内屋顶光伏发电全覆盖,实现县政府控制的国有资产光伏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。本项目将加快闽侯县构建“清洁低碳、安全高效、智能创新”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。
详细事宜以《闽侯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建筑屋顶租赁协议》约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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