赖浩文:《违法行为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因你下落不明,方式均无法送达《违法行为通知书》,依据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》第十八条规定文书号为:粤东交违通〔2025〕02600号。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一、2025年06月24日9时20分,我单位执法人员余树华、苏伟斌在东莞市东坑镇科技路平谦工业区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期间对驾驶员赖浩文驾驶粤SD12539进行检查,当时车上载有1名乘客,经对驾驶员赖浩文和乘客游江进行询问,乘客从华裕商务酒店(寮步店)上车,目的地东坑镇政务服务中心。驾驶员是通过微信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联系到乘客的,费用是通过微信滴滴出行平台进行结算。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平台显示收取费用10.17元,乘客平台显示支付费用12.1元,驾驶员赖浩文现场能出示车辆的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不能出示本人的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,经从业人员信息查询驾驶员赖浩文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。赖浩文有涉嫌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,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。以上有现场笔录、询问笔录、车辆行驶证照片、驾驶员身份证照片、乘客身份证照片、订单信息、订单详情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、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。
二、以上行为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按照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道路运政)》,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,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违法行为情节一般,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,拟作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(200元)处罚决定。
三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,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,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,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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